事项名称:国债营销
办理机构:中国人民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国库科
办理依据:
1、我国针对企事业单位发行的1982年----1988年度的国家债券收款单;
2、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债券收款单清理移交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
3、收款单必须是移交我行的;
办理程序:
1、持券人必须出具国家债券收款单收据联、单位介绍信、持券人有效身份证明(或证件);
2、国家债券收款单位的审核要求:对认购单位名称变更的,应要求其出示名称变更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对认购单位撤销或撤并的,应要求其出示撤销或撤并文件。有接受单位的,应要求出具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对原认购单位因其它原因造成收款单抵押给持券人或持券人单位的,要有原认购单位出具的抵押证明及持券人所在地街道办理处的有关证明;对收款单被原认购单位抵押进行贷款的,应要求办理兑付手续的银行出具有关文件或抵押手续证明;对变更开户银行的,应要求持券单位提供新的开户银行账户,并及时通知其原开户银行,以避免出现新的债务纠纷;
3、对持券人或持券单位提供的身份证明,应留存其复印件备案;
4、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国库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兑付业务;
联系电话:0355-2085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