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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许可


事项名称:成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许可
许可依据:《专利代理条例》
许可条件:①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②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③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④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申请材料:
①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②专利代理机构章程;
③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
④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许可程序:上报材料,提交市知识产权办,经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办公会;上报省知识产权局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办理机构:长治市知识产权办公室
联系电话:2043332
监督机构:市科技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2023689
单位地址: 城西路28号市科技局五楼
备    注: 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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