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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意见

长政发〔2008〕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长治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矿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和《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非煤整合发〔200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淘汰落后、优化结构、合理开发、规模经营、保护环境、有偿使用”的方针,以建设大中型矿源地、大中型矿业集团、高标准现代化矿山为目标,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按照市场价格对矿业权有偿出让,显化矿产资源价值,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匹配、矿石产量与资源加工平衡、统筹规划与有序开发并行、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整合规划,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并分步实施。
    2、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的原则。重点矿区,在同一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小矿必须整合;以规模大和技术、管理、装备水平高及加工能力强的矿山企业作为整合主体;对于实施资源整合的和扩大规模的矿山,要按照储量与规模匹配的原则进行改造。
    3、坚持有偿使用、优化配置资源的原则。凡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以资金方式或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以折股方式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对于拟整合矿山周边的边角零星资源,优先向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大型国有企业、具有深加工能力的矿山企业配置。
    4、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资源整合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5、坚持保护资源、治理环境的原则。无条件整合的单独保留的小型矿山不得扩大矿区范围;对位于限采区内和未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的矿山企业,不得增加资源;禁止增扩尚未整体开发的矿区和正在进行地质勘查的勘查区内的资源。增扩资源的矿山企业必须属市、县规划发展的重点骨干矿山企业。矿山企业应依法履行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的义务,做到 “边开发、边治理、边恢复”。
    6、坚持统筹兼顾、公开公正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依法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公开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信息,公正解决、处理有关问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目标任务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按照资源开发现状、矿山地质条件、矿体赋存状态和矿产资源规划,重新调整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基本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和“楼中楼”开采等问题。通过整合,一个非层状独立矿体只能设置一个采矿权,重要矿种和重点矿区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二)矿山企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配置向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好和矿区生态环境能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恢复治理的优势企业集聚。通过整合,使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数量明显减少。平顺县、壶关县、黎城县和长钢(集团)公司铁矿矿山企业数量减少30%,其它矿种的矿山数量减少25%。
   (三)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整合后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设计要求,共生、伴生矿产得到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废石、尾矿等矿山固体废弃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开发。在重点矿区,资源回收率要达到70%以上,铁矿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0%。
   (四)资源配置调控明显增加。整合期间暂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非煤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矿区内骨干企业增扩资源量不得超过本县(市、区)原占有资源量的10%。
   (五)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监管监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六)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按照《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06〕21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整合后的矿山要制订确实可行的矿山环境保护和恢复方案,使采矿和矿石初加工的废渣、废石和其它污染物得到集中及时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明显改善,自然生态能逐步得到恢复。
    三、整合的标准、方式和范围
   (一)整合标准。参与整合的非煤矿山企业以资源储量、生产规模和安全生产条件为主要依据,确定整合后的开采主体。经安监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布局不合理的、保有资源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3年内存在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予以关闭,其资源具备整合条件的可以参与整合;多个矿山开采同一矿体,省属、市属大矿范围内开采同一矿种的小型矿山,同一矿种,在矿区范围内上下重叠开采的矿山不得单独保留,必须进行整合;在有共伴生矿产赋存层(岩体)位开采主矿种,要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并要把共伴生矿产纳入整合有偿使用范畴;开采耐火粘土、高铝粘土的矿山矿石品位达到铝土矿工业指标的,统一按铝土矿整合。对资源枯竭的矿山要坚决关闭,不得参与整合。位于重要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泉域水出露带、重点建设工程地带、城市规划及景观区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采区域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在2008年6月30日之前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二)整合方式。以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为基础,通过合并矿区、联合改造以及对已关闭矿山的剩余资源、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及相邻矿山所划出资源进行整合。鼓励省内国有重点、地方国有骨干矿山企业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企业对地方中小矿山企业实施联营、兼并、参股、控股、收购,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资源综合利用。
    已经矿业权市场公开出让方式有偿取得采矿权的非煤矿山企业被列为整合的,在政府的指导下,整合主体和被整合矿山协商同意的基础上,通过联营、参股方式进行整合;整合主体也可通过估价补偿、收购方式进行整合。被列为淘汰关闭的,其资源不参与整合。
   (三)整合范围。本次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非煤矿山包括2007年12月31日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含2006年1月1日后到期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的)、已划定矿区范围的、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出让采矿权正在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山。
    整合的矿种:铁矿、铝土矿、耐火粘土、石膏、石灰岩、硅石、花岗石、白云岩等8种矿种是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的主要矿种。铁矿、铝土矿、石膏和石灰岩是重点整合矿种。对以采石名义开采其他矿种的矿山一律归类整合。整合后的非煤矿山企业最低建设规模见附表3。
    重点区域:黎城县、长钢(集团)公司西安里铁矿和平顺县、壶关县是铁矿资源整合的重点区域。潞城市是石膏矿资源整合的主要区域。郊区、潞城市、壶关县、长治县是石灰岩矿资源整合的主要区域,沁源县是铝土矿资源整合的主要区域。
    四、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方式
    (一)有偿使用的范围。长治市境内,2007年12月31日前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采矿权的所有非煤矿山均属于有偿使用的范围。另外在本次资源整合中,确定为单独保留矿、整合矿延伸、扩界新增的资源储量和新增矿种资源储量;按年度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对应资源储量)剩余未出让的资源储量;经资源储量核查,在原有偿出让采矿权范围内,超出过去备案资源储量、特别是新增资源储量均要实行有偿使用。已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和本次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中确定为淘汰关闭的非煤矿山,不实行有偿使用。
    (二)有偿使用的方式
    1、资源储量的核定。根据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单独保留的非煤矿山的资源储量,做过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的,以2007年12月31日前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核查检测后几年的矿山矿产资源年报确定,由县级国土资源局核实,市国土资源局核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单独保留未做矿产资源储量核查检测的、资源保有储量不清的、确需核查检测的和实施整合的非煤矿山的资源储量,由具有同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核查检测,编制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或非煤矿山资源储量整合报告。由县级国土资源局核实,经市国土资源局核准报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备案(省另有规定除外)。
    2.采矿权价款的确定。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省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所涉及的矿种的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由省制定;市核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所涉及的矿种的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由市制定。
    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根据省、市政府在权限内制定的价款标准(元/t或元/m3)乘以资源储量(已备案)(t或m3)的结果计征(以下情况除外)。
    以折股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非煤矿山,省属矿、市属矿和资源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价款经有资质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依照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指南》评估后,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计征。
    通过延伸、扩界等新增加的资源或新增矿种资源,其采矿权价款按省、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或采矿权评估备案结果上浮100%计征。
    采矿权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对采矿权价款总额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采矿登记发证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数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分期缴款期限最长为3年。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3.采矿权价款的征收机关。省属、市属矿和所有资源储量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非煤矿山,采矿权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其他所有非煤矿山的采矿权价款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征收。采矿权价款在中央与地方2∶8分成后,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其他方式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3∶2∶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非煤矿山企业所涉及乡(镇)、村地质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4.采矿权价款转为股份。对于以资金方式向国家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国有中型及以上矿山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可以将采矿权价款以股份的方式缴纳。股份的管理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6〕695号)执行。
    五、方法步骤
    (一)制订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长钢(集团)公司是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的主体,须对非煤矿产资源开发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编制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方案按《关于印发〈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编写大纲〉(试行)的通知》(晋非煤整合办字〔2008〕2号)的要求编写。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发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核准;省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经市整合办审定后,编制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报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领导组核准。
    (二)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按照方案确定整合后的采矿权主体,明晰产权,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开展资源储量核查和认定,征收采矿权价款,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按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在明晰产权时,鼓励运用公开出让方式确定采矿权主体。涉及国有矿山企业转让的,要有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意见。
    (三)检查验收。各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进行自查;市组织检查(含长钢公司)并向省提交检查报告;做好迎接省人民政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完成。市人民政府成立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名单见附件1),具体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各有关县(市、区)、长钢(集团)公司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或矿区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出让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会同安监部门组织审查矿区整合方案,征收采矿权价款,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自然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监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负责矿山民爆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民爆物品,核定整合后矿山的民爆物品用量;监察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操作,依法推进。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按照方案被列为整合对象但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其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其采矿权按灭失处置,并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后,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
    (四)健全制度,加强督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推动整合工作扎实开展,严防整合矿山弄虚作假、超能力生产。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务的地区,暂停探矿权、采矿权等相关证照的审批。要加强政策研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市场准入、矿业权市场配置、矿业权价款收益分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等配套制度,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
    七、时间安排
    (一)2008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和长钢(集团)公司完成本行政区域(矿区)内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工作,并向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报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淘汰关闭矿的具体名单(样表见附件2)。
    (二)2008年4月25日前,各县(市、区)和长钢(集团)公司要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和报市核准工作,5月底完成全市省以上发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方案的编制、听证和公示、报批。
    (三)2008年8月底,完成采矿权价款征收和换发相关证照所需资料的上报,并于10月底前基本完成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后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换发工作。
    (四)2008年年底进行总结验收。
    附件: 1、长治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名单
   2、非煤资源整合关闭淘汰矿山基本情况统计表
   3、主要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表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六日附件1

                          长治市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
                                       工作领导组名单

 组  长:许  霞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员:  宋建庭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杨云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闫潞平      市安监局局长
                柴玉棉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学亮      市经委主任
                韩有堂      市监察局
                车中和      市财政局局长
                郭卫光      市建设局总工程师
                王俊杰      市水利局局长
                张树堂      市林业局局长
                魏书校      市国资委主任
                于  川      市工商局局长
                李新春      市环保局局长
                赵新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电话:2033893。
 主任:杨云光(兼)
 常务副主任:赵新平(兼)
 副主任:岳新民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助理
         方晋斌     市安监局副局长
         范拴紧     市工商局副局长
       主题词:国土资源  整合   使用   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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