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08〕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和《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条例》),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红十字会工作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
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救助的社会团体,以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和尊严,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红十字会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高度重视、关心支持红十字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条例》,把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红十字会工作经费及人道救助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红十字会工作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联系红十字会工作,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救助、救护等工作,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红十字运动知识宣传。新闻媒体要无偿播发、登载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公益活动的报道、公告等,提高全社会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知晓率、支持率。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支持红十字事业的良好局面。
二、积极推进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工作,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依法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努力构建充满生机与活力、密切联系群众、符合自身特点的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社会团体,是贯彻落实《红十字会法》和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客观要求和必要条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红十字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原则,积极理顺县(市、区)级红十字会管理体制。
县(市、区)红十字会要落实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按市红十字会现有体制进行管理。要选调热爱红十字事业、综合素质较高并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人员充实红十字会干部队伍,选配好主持工作的专职副会长。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建立健全理事会,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壮大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队伍。要牢固树立有为才能有位的思想,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解决好红十字会办公场所、设施等问题,形成机构健全、队伍精干、独立工作、运转良好的工作机构。
三、继续加大“博爱一日捐”工作力度,切实提高红十字会救助实力。
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募捐活动,并将此项活动纳入年度相关考核内容。
“博爱一日捐”活动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不下指标,不搞摊派,不向学生、困难企业职工及城镇低保对象募捐。捐助以现金为主,提倡有固定收入的工作人员捐出一天的工资收入,企业捐出一天的利润。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街道、社区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博爱一日捐”宣传活动,宣传“能力不分大小、重在参与”的募捐理念,发动大家踊跃捐款,积极鼓励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工商个体户和社会各界人士慷慨解囊,共襄善举。
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驻军、武警部队和中央、省驻市单位的募捐工作由各单位(系统)负责组织;市直各企业的募捐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的募捐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组织发动;市红十字会与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市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举办义诊、义演、义卖等活动组织开展募捐。各县(市、区)要设立专帐,安排专人,负责组织本辖区的募捐活动。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救灾、救助制度,根据“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依法处分救灾救助物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扶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救灾救助网络建设,完善应急反应机制,注意发挥红十字会在突发公共事件紧急救援体系中的作用。
四、充分发挥红十字会政府人道领域助手作用,努力提高红十字会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红十字会工作,帮助支持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继续做好备灾救灾、社会募捐、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社区红十字服务、宣传推动无偿献血及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艾滋病预防教育、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以及国际和地区间交流合作等公益性工作,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社会救助、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支持红十字会依据《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多渠道募集资金,不断增强救助实力。
大力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公安、交通、教育、民政、卫生、安监、煤炭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红十字会,广泛开展群众性高危行业人群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初级救护,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为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服务。
认真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教育部门、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应把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纳入学校德育教育之中,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形式多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不断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各级政府和民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要将红十字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和创建和谐街道、和谐村镇建设工作,依托社区服务站,开展募捐救助、救护培训、健康教育、志愿者服务等工作。积极开展红十字服务示范县(市、区)、街道创建活动。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红十字博爱进万家”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切实做好遗体捐献宣传登记,无偿献血及造血干细胞志愿捐献、预防艾滋病、关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患者的组织、宣传、推动工作。注重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展与港澳台及有关国家、地区红十字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红十字会 工作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