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山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7〕1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管辖市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股份、有限责任以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外省、外市驻市单位;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监察的各类用人单位;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二、各县市区、高新区管委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管辖所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股份、有限责任、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同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
本市范围内县市区属用人单位与用工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用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影响重大、情节恶劣、危害较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可报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长政办发〔2000〕第51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监察 管辖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