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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地方煤矿实行煤炭销售票驻矿管理和煤炭驻矿统一销售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路煤炭经营秩序,从源头上管好煤源,堵塞漏洞,打击私挖滥采,有效治理超能力生产,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稳定煤炭销售价格,提高全市地方煤炭统一销售集中度和竞争力,促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2007〕94次常务会议提出的全省地方煤炭“统一价格、统一销售、联合竞争”的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市地方煤矿公路煤炭销售实行煤炭部门和煤运公司联合驻矿管理、统一销售的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六证”齐全的合法煤矿和持有省经委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洗(选)煤厂、储(售)煤场等合法煤炭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煤炭,凡通过公路销售的,均纳入全市驻矿(场、厂)管理、统一销售的范围。
    二、长治市煤运分公司(包括其所属各县、市、区煤运公司)等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全市范围合法煤矿和洗(选)煤厂、储(售)煤场实行驻矿(厂、场)销售。为确保合法煤炭的销售,市煤炭工业局介入统一销售体系,负责公路煤炭销售票的发放。各级煤运公司对未开具煤炭销售票的煤炭,不得办理公路运销手续。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炭运销公司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统筹兼顾、精干高效、信守承诺、密切配合”的原则开展驻矿管理、统一销售工作。
    三、全市煤炭统一销售价格。要根据煤炭品种和质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坑口销售价格,以确保煤矿既得利益不受损失。在煤矿坑口价的基础上,由市煤炭销售企业根据全国市场行情、销售对象确定公路煤炭销售挂牌价。
    四、全市公路煤炭统一销售实行双向合同。要本着保护煤矿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努力开拓市场,提高服务质量的原则,由市、县两级煤运公司分别对煤矿(厂、场)签订《采购合同》,对终端消费企业签订《销售合同》。经销差价和利润要在稳定煤矿坑口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市场调节的手段来解决,通过提高市场销售价格来实现。
    五、公路煤炭运行票据分为三类。一类为地税部门开具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一类为煤炭工业部门开具的“煤炭销售票”;一类为煤运公司开具的公路煤炭经营票据。
车户在煤矿(厂、场)装车、过磅后,煤运公司驻矿(厂、场)人员凭煤炭工业部门的“煤炭销售票”开具品种、吨位相符的“全省统一调运单”。
    六、煤焦销售营业站对拉煤车辆进行检查,对公路煤炭运行票据与实载品种、吨位相符的予以放行。票证不全或车证、票证不符的车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出省煤焦管理站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核查车户所持的有效票据和实载煤种、品种、数量,检查购价,复磅计量,按市场挂牌价补收量差、价差;负责基金的全额查验补征工作,凡不能出具已缴证明或已缴证明与煤炭数量不符的,一律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补征;负责查验“煤炭销售票”,凡不能出具“煤炭销售票”的要移交市煤炭纠察队处理。
    八、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县(市、区)区域驻矿销售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经贸、税务、物价、公安、纠风、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有利于稳定全市煤炭销售价格、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做好驻矿管理、统一销售工作。
各煤矿(厂、场)要从企业长远发展和服务全市经济、维护全市煤炭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为驻矿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主动配合驻矿人员做好工作。对不积极配合或阻扰工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煤炭  销售   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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