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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实心粘土砖企业,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规范的基本原则
    本次清理规范工作必须立足我市实际,以治乱为手段、规范为目的,坚持有保有压、堵疏结合、合理布局、依法规范的原则,按照取缔与规范相结合、土地开发整理与合理保留实心粘土砖企业相结合、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限制传统实心粘土砖相结合的“三结合”思路,开展清理规范工作。通过此次清理规范专项行动,着力解决实心粘土砖企业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证经营、证照不全、非法占用耕地和违法采矿等突出问题,全面规范我市砖瓦行业市场秩序。
    二、实心粘土砖企业规划布局
    根据当前和今后我市经济建设对实心粘土砖的基本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的原则,在非“禁实”区域内,按照乡镇行政区划,结合当地农村人口规模和固体废弃物排放的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合理布局。全市2007年12月31日前保留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270家,“十一五”期间要减少实心粘土砖产量10亿块,将实心粘土砖产量控制在13亿块以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经贸、国土等部门认真研究,紧密结合当地建筑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制订实施本县(市、区)清理规范实心粘土砖企业具体办法。
    三、清理规范的政策界限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实心粘土砖企业要关闭和整顿相结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进行分类清理规范。
    (一)下列实心粘土砖企业,必须立即依法彻底取缔。
    1、中心城市规划区和其它县(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2、不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746号)要求的l 8门及以下轮窑、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为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3、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4、我市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高速路、国道、省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内(3公里),电力线路、杆塔、拉线10米内以及其它环境敏感区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5、煤矸石、粉煤灰和其它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排放地区有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在其10公里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
    取缔的基本要求是:切断电源、拆除生产设备和地面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必须创造条件恢复耕作。
    (二)符合当地政策规划布局,予以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要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工艺要求
    根据本意见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2008年年底前,必须达到l 8 门以上轮窑或隧道窑,挤砖机达到450型及以上;2010年年底前,必须达到36门以上轮窑或隧道窑,挤砖机达到500型及以上。
    2、生产规模要求
    2008年年底前实心粘土砖企业生产规模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l000万块;2010年年底前实心粘土砖企业生产规模要求年生产能力达到2000万块。
    3、不得使用童工和智力残疾人员,一经发现一律关闭取缔。
    (三)符合保留条件并按照规划予以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办理有关证照,完善相关手续后,予以限期保留。
    1、各县(市、区)规划区以外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保留至2010年年底。
    2、在“禁实”区域内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产粘土多孔砖(空心砖)的砖瓦企业。
    四、清理规范的组织实施
    实心粘土砖企业清理规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
    其主要职责是: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意见精神和总量控制的数额,在经贸、国土资源、墙改办联合初审后,确定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名单,上报市墙改领导组,由市人民政府核准。
    (二)凡确定取缔的实心粘土砖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劳动保障、工商管理、公安、环保、供电、供水等部门密切配合,坚决予以取缔。属本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一项必须立即依法取缔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务必于6月30日前完成取缔任务。
    (三)负责市政府核定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完善手续的督促工作,确定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1、无采矿许可证和用地手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处罚,并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两个月内,在企业交纳采矿权价款后,统一办理采矿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完善用地手续。
    2、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条件的,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土地的耕作层,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垦方案,限期复垦。
    3、其它证照不齐全的,由工商、环保、安监和税务等部门,在本实施意见下发后两个月内,完成生产经营手续的补办工作。
    4、将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纳入国土资源部门日常监管范围,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限期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达到期限后立即取缔。
    (五)建立本地区实心粘土砖企业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落实。
    (六)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督察组,严格执法,监督到位。对没有按期关闭造成毁地和污染环境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务必要把实心粘土砖企业清理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政策,积极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在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同时,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构建实心粘土砖企业长效监管机制。
    (一)严格审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实心粘土砖企业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实心粘土砖企业用地和取土行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采矿登记手续;环保部门就实心粘土砖企业污染物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进行环境评估,符合条件的,批复环评报告书;工商管理部门对予以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依法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实心粘土砖企业清理规范工作难度大、范围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实行政府目标管理,进行年度考核。对实心粘土砖企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市、县、乡三级监管制度,即乡(或村)发现并报告、县(市、区)取缔查处、市监督检查,责任到人,层层负责。对非法砖瓦窑必须做到5日内发现并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10日内取缔、20日内查处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城建、劳动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实心粘土砖企业市场监控联合执法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全方位打击和遏制实心粘土砖企业的违法行为。少批多占、易地开采的,责令退回,恢复土地原状,并依法处罚。本次清理规范中凡被列入取缔范围的,今后一律禁止新建同类实心粘土砖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止死灰复燃,一经发现及时取缔,从重查处。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非法组织生产的实心粘土砖企业要依法查处。
    粘土砖企业的保留数量是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资源、人口和自产自用等多个因素决定的,随着新墙材的不断发展,实心粘土砖企业将有计划的逐步取缔。各县(市、区)对保留的粘土砖企业生产数量要有指导性计划,要限制实心粘土砖流入异地,对流入异地的粘土砖,一经查实,市政府将核减所在县(市、区)保留粘土砖企业的数量。
    (三)推行实心粘土砖企业经营承诺制。凡确定保留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规政策,与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就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等事项,主动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村委会负有监督和举报实心粘土砖企业违法行为的责任。
    (四)积极推进“禁实”工作。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通知》(建科〔2007〕74号)要求,“禁实”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
    (五)加大税收调控力度。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它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提高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生产成本。
    (六)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在查处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过程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工商、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层层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或领导不力、组织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清理规范任务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凡违反责任制要求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党政责任,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本次清理规范,要建立严格的查处机制。在取缔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行动后,除根据规定予以保留、补办手续的企业外,凡发现3个及以上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给予所在乡(镇)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有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发现多个乡(镇)有非法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给予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和工商管理部门以及县(市、区)政府有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

 

                                                                         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粘土砖企业  清理   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4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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