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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

  事项名称: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
  许可依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申报材料:本机关制定的关于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送审报告及本机关“三定”工作方案等职能说明材料
    许可程序:1、工作人员根据申报材料决定受理;2、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查领导组(以下简称审查领导组)办公室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3、审查领导组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4、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决定送达送审单位。
  许可期限:三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业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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