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已建人防工程拆除或改造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拆除(改造)已建人防工程理由充分,并有规划许可证。
2、拆除(改造)后不影响其它人防工程设施使用。
申请材料:
1、拆除者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填写拆除(改造)已建人防工程申请书;确须拆除(改造)的情况说明;
3、补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图纸或交纳补建费申请;
4、图纸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许可程序:
1、 受理申请;
2、 审核;
3、 现场踏勘;
4、 决定;
5、 交纳补建费出具批准文件。
许可期限: 9(补建),2(补偿)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人防办
联系电话: 0355-2052203
监督机构:
投诉电话:
单位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68号
备 注: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办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办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