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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人防工程拆除或改造许可

   事项名称: 已建人防工程拆除或改造许可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拆除(改造)已建人防工程理由充分,并有规划许可证。
    2、拆除(改造)后不影响其它人防工程设施使用。
   申请材料:
    1、拆除者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填写拆除(改造)已建人防工程申请书;确须拆除(改造)的情况说明;
    3、补建人防工程的设计图纸或交纳补建费申请;
    4、图纸设计单位资质证明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许可程序:
    1、 受理申请;
    2、 审核;
    3、 现场踏勘;
    4、 决定;
    5、 交纳补建费出具批准文件。
    许可期限:  9(补建),2(补偿)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人防办
    联系电话: 0355-2052203
    监督机构:
    投诉电话:
    单位地址:长治市英雄中路68号

   备  注: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办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办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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