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
执法主体:市人防办
处罚类型: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