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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事项名称: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办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
办事须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2、《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2、交回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其他税务证件;
3、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4、取得签署意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5、停业期满不能恢复生产经营的,于停业期满前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法定时限:无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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