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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

事项名称: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审批
办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
办事须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2、提供有关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
3、领取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限办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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