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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

事项名称:下岗职工再就业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
办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
办事须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②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③《再就业优惠证》;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②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③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④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⑤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⑥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⑦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定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⑧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⑨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⑩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
①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②《再就业优惠证》;
③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报送有关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
限办时限: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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