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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

事项名称: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申请办理有关减免税
办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
办事须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3、军(含)以上政治或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可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报送有关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
限办时限: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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