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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议

事项名称:申请复议
办理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地税机关
办事须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复议书面申请;
2、《口头申请复议登记表》;
3、《复议申请书》;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提出行政复议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
2、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限办时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法定时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暂行规则》

注:1、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涉税申请事项,属于职责范围,且资料齐全、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2、凡需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各级政府及其他部门审批的涉税事项,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理。3、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办时限内办结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本制度限办期限遇有法定休假日的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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