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办事服务>>面向企业>>财税税务>>当前页
关键字检索
 
要求听证

事项名称:要求听证
办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
办事须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3、《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4、申请人身份证明;
5、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明手续;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1、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
2、按通知要求参加听证。
限办时限:
1、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2、自收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要求后20日内举行听证;
3、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法定时限:
1、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2、自收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听证要求后20日内举行听证;
3、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晋ICP备01000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主办 长治市政府各部门协办 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COPYRIGHT  ©  2007 CHANGZHI INFORMATION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浏览效果显示屏分辨率 1024*768
E-mail:zgcz@changzh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