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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有关减免税事项......

事项名称:
1、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有关减免税事项;
2、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有关减免税事项;
3、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有关减免税事项;
4、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尚未利用占地,企业关闭、撤消后未作他用的或企业搬迁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土地有关减免税事项;
5、其他取消审批手续的项目和不需要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办理机构: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
办事须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有关备案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
限办时限: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定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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