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机动车登记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许可条件:符合上述许可依据要求的
申请材料:
机动车注册登记: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的合格证3、购车发票4、机动车强制保险5、完税凭证6、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
补/换机动车行驶证核发: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补/换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许可程序:
1、大厅窗口受理
2、注册登记(补/换机动车牌证) 受理岗
3、省交警总队牌证所
许可期限:机动车注册登记 3-5 个工作日
补/换机动车行驶证核发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联系电话: 0355-2095114
监督机构: 市公安局纪检委
投诉电话: 0355-2058028
单位地址: 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