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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帐册,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事项名称: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帐册,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执法主体:长治市劳动保障局
  处罚类型:罚款
  执法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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