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暂扣车辆 执法主体: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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