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事项:公路养路费、货附费、道口费(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以皮带或者链条传输动力的低速货车)
征收主体:市交通局征费处、各县(市)区交通局征费站
征收依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4)61号文件、《山西省铁路道口车辆安全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晋交征稽字(2001)第12号文件。
根据《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省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各类汽车、挂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征费稽查机构负责三轮汽车、拖拉机运输机组及以皮带或者链条传输动力的低速货车养路费的征收、稽查工作。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4)61号文件规定:后三轮机动车以及其它车辆按客车和货车每吨每月170元标准征收;拖拉机按照每吨每月170元的60%征收(即每吨每月102元)。
根据《山西省铁路道口车辆安全管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拖拉机、后三轮机动车每辆每年征收道口费10元。
根据《山西省交通征费稽查局》晋交征稽字(2001)第12号文件规定,各地(市)、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各类正三轮摩托、农用三轮车(菜油发动机)、皮带或者链条传输动力的四轮运输车的公路货运附加费的征收工作。征收标准按照每吨每月20元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