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船舶所有权变更的确认 执法主体:长治市地方海事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晋ICP备010009号长治市人民政府主办 长治市政府各部门协办 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COPYRIGHT © 2007 CHANGZHI INFORMATION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最佳浏览效果显示屏分辨率 1024*768E-mail:zgcz@changzh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