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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确认

  事项名称:船舶抵押权确认
  执法主体:长治市地方海事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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