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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确认

  事项名称:船舶所有权确认
  执法主体:长治市地方海事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船舶所有人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二)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三)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六)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期和建造地点;
    (七)船舶价值、船体材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数据;
    (八)船舶的曾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者中止的日期;
    (九)船舶为数人共有的,还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十)船舶所有人不实际使用和控制船舶的,还应当载明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
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十一)船舶已设定抵押权的,还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船舶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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