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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权登记许可

  事项名称:船舶所有权登记许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13条
  许可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所有的船舶
  (2)船舶所有人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本辖区内
  (3)文书齐全并合格申请材料:
  许可材料:
  1、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影印件;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拍卖文书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   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5吋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许可程序:
  1、 受理(1天)
  2、 水主办审核验收(4天)
  3、 领导审批(1天)
  4、 发证(1天)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地方海事局
  联系电话:0355-2034426
  监督机构:市政府政务大厅
  投诉电话:96566
  单位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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