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水路运输、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条例》第8条
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并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证书,其驾驶、轮机人员应持有航政部门签发的有效职务证书;
2、在要求经营的范围内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3、经营客运航线的,应申报沿线停靠港(站、点),安排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县以上航运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和负责人,并订有业务章程;
5、拥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1、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货源和船舶业务来源;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3、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4、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经营船舶代理业务的为20万元人民币,经营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30万元人民币,同时经营船舶代理和客货运输代理业务的为50万元人民币。
申请材料:
1.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企业章程草案;
4. 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资信证明;
6. 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 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 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9.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1、 受理(1天)
2、 交通局验收(11天)
3、 领导审批(2天)
4、 发证(1天)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地方海事局
联系电话:0355-2034426
监督机构:市政府政务大厅
投诉电话:96566
单位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