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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许可

  事项名称:船舶抵押权登记许可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20条
  许可条件:
  l、20总吨以上的船舶
  2、船舶在本局登记
  3、抵押金额不得超过评估或双方认可的船舶价值
  4、文书合格并齐全

  申请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影印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影印件;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
  许可程序:
  1、 受理(1天)
  2、 水主办现场验收(4天)
  3、 领导审批(1天)
  4、 发证—(1天)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地方海事局
  联系电话:0355-2034426
  监督机构:市政府政务大厅
  投诉电话:96566
  单位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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