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9、10、12条
《道路旅客运输机客运站管理规定》第10、12、14、15、17、18、19条
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2)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公司章程文本;
(3)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消除生产安全隐患制度和突发事件道路运输紧急预案等);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车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可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三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许可程序:
(1)交通运管许可中心窗口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2)材料送达科室及现场验收,时限14个工作日(3)由分管领导审批,时限4个工作日
(4)由科室将申请材料及审批意见返回大厅,时限1个工作日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电话:0355-2034426
监督机构:市政府政务大厅
投诉电话:96566
单位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