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7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11条
许可条件:
1、 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 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 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 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站(场)竣工验收证明及站级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许可程序:
1、 受理(1天)
2、 科室现场验收(9天)
3、 领导审批(1天)
4、 发证(1天)
许可期限:12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联系电话:0355-2034426
监督机构:市政府政务大厅
投诉电话:96566
单位地址:长治市太行东街1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