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办事服务>>面向公民>>法律司法>>当前页
关键字检索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事项名称: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执法主体:长治市司法局
  处罚类型: 警告  罚款  停止执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7条



  

晋ICP备010009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主办 长治市政府各部门协办 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承办
   COPYRIGHT  ©  2007 CHANGZHI INFORMATION CENTER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浏览效果显示屏分辨率 1024*768
E-mail:zgcz@changzh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