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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事项名称: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执法主体:长治市司法局
  处罚类型:警告  罚款     停止执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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