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执法主体:长治市司法局 处罚类型:警告 罚款 停止执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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