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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事项名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执法主体:长治市司法局
  处罚类型: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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