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的通知
办理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
办理条件:
为切实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根据《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晋司发[2007]14号)和《山西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晋法援[2007]9号),现就进一步简化法律援助申请手续有关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当事人就其法律问题仅要求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待人员应当即时予以解答并做好咨询登记工作。当场难以解答的,应与当事人另约时间安排专人予以解答。
二、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书写确有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接待人员应为其代填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告知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三、当事人因行动不便来电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来电人的陈述,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上门服务。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一)农民工因务工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
(二)未成年人因抚养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
(三)老年人因赡养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
(四)因被家庭成员虐待、遗弃申请法律援助的;
(五)因与本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发生纠纷,申请法律援助的;
(六)因不服有关机关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在法定的复议、起诉或上诉期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七)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后申请法律援助的。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当事人补正申请手续;
(一)法定时效即将届满的;
(二)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三)当事人人数众多,且有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四)当事人情绪激动、言辞偏激,有可能做出影响社会稳定的极端行为的;
(五)其他紧急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