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办理指南
办事机构:长治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
办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办理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户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社区讨论、公示,并经乡镇政府和市民政局审核确认的均可列入低保对象。
办事程序:
1、 户主向村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提供该家庭人口情况(含分户子女及出嫁女儿)和上半年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学生就学证明、受灾的由乡镇民政办出具证明等。
2、居(村)委会初审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3、乡镇政府审核,并填写《长治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4、本村或社区居委会财务公开栏内公示七天,无异议。
5、报市民政局审批。
6、审批结果公示七天,无异议。
7、发放《长治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卡》及救助资金。
8、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市民政局每季抽查一次,原则上每年审批一次,特殊情况及时审批。
办理时限:
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申请人证明材料不全除外)。
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提供证明材料后,社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公示;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区民主议事会,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街道;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审批;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街道对需复审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需特评的,应当不超过7个工作日。
区(市)城市低保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街道或社区代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次月通过银行发给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联系电话:3037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