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申请办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损失资源税减免
办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
办事须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资源税减免审批表》;
3、纳税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报送有关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
限办时限: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市级地税机关,市级地税机关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并上报省局;省局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法定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