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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事项名称: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办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
办事须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报送有关资料并取得受理回执单。
限办时限: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市级地税机关,市级地税机关15个工作日内汇总、审核并上报省局;省局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法定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法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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