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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认定及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申请办理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认定及税收减免
办理机构:主管地税机关
办事须提供资料:申请人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税资格认定书面申请;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残疾职工花名册等资料;
4、减免税申请报告;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资格申请审批表》;
3、提供有关资料,取得受理回执单。
限办时限:县(市、区)级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负责审核的,15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地税机关;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负责审核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省局负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法定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法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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