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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证办理

  事项名称:导游证办理
  办理机构:长治市文物旅游局旅游管理科
  办理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设立条件:导游人员变更服务单位,须及时办理导游证变更手续,经过考核已晋升导游等级的或考取新语种资格的,可办理导游证晋级变更、语种变更手续,导游人员损坏、遗失导游证须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一、办理导游证应提交的材料:
  ㈠申请颁发导游证(IC卡):
  ⑴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原件和复印件,分别用于交验和存档;
  ⑵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公司(中心)签订的协议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⑶《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需注明“颁发”,一式两份);
  ⑷岗前培训考核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⑸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㈡导游证变更:
  ⑴服务单位变更:
  ①原旅行社同意调出或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材料;
  ②导游证IC卡;
  ③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④与新聘用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
  ⑤《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需注明“服务单位变更”);
  ⑥身份证及复印件。
  ⑵晋升导游等级(语种)变更:
  ①原导游证IC卡;
  ②新取得的导游等级(资格)证书;
  ③《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需注明“等级(语种)变更”);
  ④身份证及复印件。
  ㈢导游证补发:
  ⑴导游证遗失:
  ①所在旅行社证明和本人补发导游证申请书;
  ②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需注明“遗失补发”);
  ③山西日报或中国旅游报上刊登导游证遗失和作废声明(包括编号、姓名、卡号),声明之日一个月后办理补发手续;
  ④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⑤身份证及复印件。
  ⑵导游证损坏:
  ①已损坏的原导游证IC卡;
  ②导游资格(等级)证书及复印件;
  ③《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需注明“损坏补发”);
  ④身份证及复印件。
  ㈣导游证年审:
  ⑴导游证IC卡及复印件;
  ⑵导游资格证及复印件;
  ⑶《山西省导游人员IC卡年审表》;
  ⑷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姓名有改动应出具派出所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
  ⑸年审培训证明。
  ㈤省际调动及停职:
  ⑴调出:
  ①所在地的导游员资格考评委员会出具的资格证有效的证明;
  ②申请人的《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或《导游人员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原件和复印件,分别用于交验和存档;
  ③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公司(中心)签订的协议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④《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需注明“颁发”,一式两份);
  ⑤岗前培训考核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调入:
  ①资格证及调出省导游员资格考评委员会出具的资格证有效的证明;
  ②调出省旅游局导游管理部门出具的在该省停职已回收导游证IC卡(或未颁发导游证IC卡)的证明;
  ③本人资格证及证明(供验证);
  ④《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需注明“省际调动,停职”);
  ⑤原旅行社解聘证明;
  ⑥导游证IC卡及复印件(未申领导游证者,由导游注册部门证明)。
  ⑦身份证及复印件。
  ㈥注销:
  ⑴本人资格证及复印件(供验证);
  ⑵《申请导游证登记表》(需注明“注销”);
  ⑶原旅行社解聘证明;
  ⑷导游证IC卡原件及复印件(回收);
  ⑸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办理时间:
  ㈠导游证颁发、变更、补发:
  按照办理程序要求,准备妥当有关资料,由市局统一申办,市局于每月第一个星期集中受理。
  ㈡导游证年审:
  ⑴每年的IC卡导游证年审工作在1月至3月进行,具体时间按每年年审工作通知实施。
  ⑵在年审期间不办理导游证变更、补发业务,不办理补审业务。
  ⑶在年审期间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参加年审的,应依照年审要求和程序,由所在单位出具未年审原因的证明后,可以办理补审手续。省旅游局分别在每年5月份、7月份的第二个星期集中受理。
  ⑷导游证实施年审制度。一个年度不经过年审的导游证为无效证件,不得依此证件从事导游业务工作。颁证机关进行停职处理,并通知所在服务单位;凡两次不参加年审的,不予补审,视为自行放弃导游职业,颁证机关收回其导游证进行吊销处理,并予以公告。不参加年审所造成的后果,由导游人员或所在单位负责。
  办事程序:旅行社将上述资料报所在市局审核后,按规定时间到省旅游局办理。
  联系电话:352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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