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境内卫星地面接收境外电视节目
许可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1号令)
许可条件:
1、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必要;
2、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
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
4、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
(一)、办理证明;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因工作需要的单位出具的证明;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营业执照;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需出具相关人员护照。
(二)资质审核材料:
1、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书面报告;
2、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证明;
3、专职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4、健全的管理制度书面材料。
(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书面申请表。
许可程序:
1、申请单位提供申报材料,提出申请;
2、签署意见,报省广电局社管处审批;
(时限:3日内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