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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印刷企业(含复印、打字)


事项名称:设立印刷企业(含复印、打字)
许可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7条
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三)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许可程序:
  1、受理;2、审核;3、实地查看;4、审批;5、送达
许可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文化新闻出版管理局
联系电话:0355-2023060
监督机构:0355-2117215
投诉电话:0355-2023321
单位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路47号
备    注:对以上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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