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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审批


事项名称: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审批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
许可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除依照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许可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实地查看;
  4、审批;
  5、送达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县级文化管理部门审批、市级文化管理部门备案
  联系电话:0355-2024820
  监督机构:0355-2117215
  投诉电话:0355-2023321
  单位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路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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