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设立营业性演出团体审批
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7条
许可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三)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审批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除依照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文艺表演团体的总量、布局和结构规划。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许可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实地查看;
4、审批;
5、送达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县级文化管理部门审批、市级文化管理部门备案
联系电话:0355-2024820
监督机构:0355-2117215
投诉电话:0355-2023321
单位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路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