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理指南
办理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安置科
办理依据:
(1)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2)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1、安置对象:符合在本市安置工作条件的转业士官、退伍义务兵、复员干部和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2、办理内容:
(1)接收安置省移交我市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实军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2)制定下达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对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年内一次性安置完毕;指导开发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
3、办理要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置政策,定期检查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情况,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