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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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