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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法律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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