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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事项名称: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许可条件: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校名、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原件)、拟办教育机构的办学风险担保,(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原件,(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校长、行政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学历和任职资格复印件、幼儿园还应交健康证复印件)。
  许可程序:资格审查(3天),审查申办报告和材料(5天),考察、检查办学条件(7天),举办者整改和完善办学条件(60天),考察组提出意见和建议(7天),分管领导签署意见(1天),教育局领导审批(1天),下发成立民办学校批复(5天),上报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6天)。
  许可期限:3个月
  办理机构:长治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联系电话:0355—2058525
  监督机构:长治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投诉电话:0355—2058525
  单位地址:长治市教育局办公楼四层
  备注:对以上公示的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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