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许可条件:(1)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2)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3)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申请材料:(1)学校董事会决议;(2)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校长任职证(学历教育学校)等证件的复印件。
许可程序:受理申请(1天),审定核准(5天)
许可期限:6日
办理机构:长治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联系电话:0355—2058525
监督机构:长治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投诉电话:0355—2058525
单位地址:长治市教育局办公楼四层
备 注:对以上公示的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