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许可条件:(1)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2)主办单位(人)同意,(3)符合有关政策法规。
申请材料:(1)学校董事会决议,(2)主办单位(人)意见报告书,(3)分立学校以及主办单位、管理人员、师资、教学计划、设备情况、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许可程序:申请学校财务清算(30天),申请学校上报分立、合并材料(5天),市教育局审批(55天)
许可期限:3个月
办理机构:长治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联系电话:0355—2058525
监督机构:长治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投诉电话:0355—2058525
单位地址:长治市教育局办公楼四层
备 注:对以上公示的许可事项,我局实行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按照权限、程序受理。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我局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