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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

    事项名称: 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
    执法主体:长治市公安局
    处罚类型:罚款 、没收非法所得
    执法依据:《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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