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离婚登记指南
办理机构:各县、市、区民政局
办理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法》、《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离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至少有一方户口在长治市区域内;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长治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户口簿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
5、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有关事项:
1、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2、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丢失,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3、身份证: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可提交有效临时身份证。
4、户口簿: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出具: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集体户口本内本人的户口卡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5、结婚证: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结婚证丢失:一本丢失的,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两本都丢失的,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声明书: 当事人填写后分别在监誓人面前宣读,然后声明人和监誓人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婚姻登记员代写,然后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栏”按指纹、监誓人签名。“声明栏”不能代写、代按指纹。
婚姻登记员填好《离婚登记处理表》、《离婚证》证后,颁发《离婚证》:
1、应当双方都在场;
2、拿到离婚证后,要核对一下姓名、出生日期等是否都写正确。
3、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见《婚姻法》;
4、 双方亲自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栏签名,不会写字的按指纹。
5、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6、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