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行政救济
办理机构: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电话:0355-2192546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法定资格;
(2)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5)符合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
(6)没有向其他有权受理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法院受理。
申请方式: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
2、受理
政府法制机构自受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受理的,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在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副本发送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审理
(1)被申请人收到复议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
(2)视情况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3)告知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4、时限
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办负责人批准,情况可延长30日,并制作复议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5、决定
政府法制机构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确认被申请人违法或决定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予以维持。行政复议决定必须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6、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须履行。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下达《限期履行通知书》,被申请人自受到通知书10日内必须履行,并报告履行结果。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不履行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分别处理。